2016 第十八屆台北電影節 國際新導演競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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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 報名資格

參賽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:

1.) 影片須為導演之第一或第二部 DCP/35 釐米劇情長片。

2.) 影片須為 2015 年 3 月 25 日後完成之作品。

3.) 影片長度須在 70 分鐘以上。

4.) 須為臺灣首映(臺灣出品影片不在此限)。

1.2 獎項

最佳影片:壹名,獎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整,獎座乙座。

評審團特別獎:壹名,獎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整,獎座乙座。

觀眾票選獎:壹名,獎座乙座。

*凡本國得獎者,須依法代扣 10﹪的所得稅金。凡外國得獎者,須依法代扣 20﹪的所得稅金。

1.3 受理時間

報名截止日期:2016 年 3 月 25 日前,繳交報名所需完整資料(線上報名表+試看片)。

1.4 報名方式

1.) 於網站填寫報名資料,並將影片以線上或實體方式寄送至本會,方完成報名手續。

**線上報名請按此**

2.) 參賽片單將於 2016 年 5 月下旬公布於影展網站,並分別通知入選參賽者。

1.5 報名資料
項目 應繳交資料 說明 備註
1 報名表 請於線上確實、完整填寫 需提供資料包括劇情大綱、導演簡歷及導演作品年表等
2 影片本片 請於報名表中提供線上看片連結,或將 DVD 寄送至台北電影節辦公室 收件地址:10565 台北市松山區市民大道五段 99 號 3 樓

* 以上報名影片資料恕不退還,影片 DVD 和相關文字資料將無償提供本會存檔供學術研究使用,未取得影片書面授權,絕不做任何公開放映。

入選參展規則

2.1

參賽影片應以完整版拷貝參賽,臺灣出品參賽影片應完成中英文字幕。非本國參賽影片應完成英文字幕。

2.2

所有入選參賽影片,本會將邀請影片導演出席影片放映相關活動。非本國影片導演,本會將提供住宿及經濟艙來回機票(一部影片限一名額)。

2.3

參賽者所提供之影片、預告片、劇照及其他影片相關資料,須同意免費授權本會於活動期間使用於電視、網路、其他媒體〈影片之使用以三分鐘內為限〉以及本會製作之節目手冊、宣傳單、電影節網站或其他宣傳品。

2.4

入選參賽影片映演拷貝往返台灣運費由本會支付,若拷貝進出地為他國影展,運費則由影展雙方協議。

2.5

競賽得獎作品,本會保留在影展期間特別加映(一場)的權利。

2.6

影片國籍之認定基準,請詳行政院文化部「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」。

2.7

得獎影片之獎座、獎金,均以頒給影片導演本人為主。若影片導演授意將獎座、獎金送(匯)予其他單位或個人(之帳戶),必須由影片導演本人簽署之有效授權書證明,方可授權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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